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原則不同意變更;符合法定例外,才得提出申請。
適用範圍:依《產業創新條例》設置的一般產業園區。科學園區、農業科技園區及特殊小型園區等,另依各該法令檢討。查核日期:115年10月22日。
設置條件
| 項目 | 條件與判讀 |
|---|---|
| 面積規模 | 都市計畫範圍外至少5公頃;位於法定山坡地範圍內至少10公頃。都市計畫內須依適用都市計畫及審議程序確認,不直接套用這組門檻。 |
| 產業需求與可行性 | 提出可行性規劃,交代引進產業、設置必要性、區位及用地需求。 |
| 土地使用程序 | 取得適用的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開發、分區變更等核准;涉及農業用地,另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。 |
| 園區用地配置 | 產業用地至少60%;公共設施用地至少20%;社區用地不得超過10%。觀察範圍總面積不等於可設廠面積。 |
| 基礎設施 | 檢討聯外道路、供水、供電、排水、污水處理等供應及承受能力,備妥適用的配合文件。 |
| 環境與防災 | 依區位、規模及內容辦理適用的環評、水保、排水及其他審查。面積達標不代表可獲核准。 |
| 核定程序 | 依法完成相關核准後辦理園區核定設置;提具可行性規劃前原則須辦公聽會,申請人土地均為自有者有例外。 |
依據:經濟部設置面積公告、產創條例第33條、第39條及相關土地、農業與環境法規。
公告所列30公頃以下涉及地方核定權限範圍,並非園區最低面積,也不是開發面積上限。
特定農業區可以設產業園區嗎?
有條件可能,但須先確認農地變更途徑。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》第6點對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採原則不同意變更、例外才得申請的管制。
與園區規劃較相關的例外
- 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所需用地。
- 依《土地徵收條例》得辦理徵收事業所需用地。
- 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等法定情形。
以上為相關例示,第6點尚有其他特定情形,須依完整條文及個案性質確認。
仍須通過農業審查
符合例外僅代表得申請,仍應檢核灌排、農路、農地完整性與隔離措施等要求。市府支持、道路規劃或附近已有工廠,不能單獨取代法定例外條件。
兩種土地屬性須分開看:「特定農業區」為使用分區;「農牧用地、丁種建築用地」為使用地編定。應確認兩者,不能僅由分區名稱判定整區可否開發。
沿線選點的判讀方式
| 土地情形 | 本階段建議 |
|---|---|
| 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 | 可優先查看,但仍須農地變更及相關核准,並非可直接設廠。 |
| 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 | 條件較佳者可列為政策或整體開發潛力區位,註記「須先確認法定例外及農變途徑」。 |
| 已有合法產業使用的土地 | 確認原核准用途、可整合範圍及適用程序,不能只依航照或建物外觀判定。 |
本表為選點建議,不是准駁結論。既有六點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為優先線索,未涵蓋所有可能的政策開發區位。
法規來源
- 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可行性規劃、相關法規核准、核定設置及公聽會。
- 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公告經工字第10204602390號,102年5月13日;非都市土地5公頃、山坡地10公頃及地方核定規模。
- 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產業、公共設施與社區用地比例。
- 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用地改作非農業使用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。
-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年3月17日修正;第4~6點涉及農地變更條件及特定農業區例外。
-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、開發許可及分區變更程序。
-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依實際區位、規模及開發內容判定環評適用。